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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法研究-TXT下载-张寒 在线下载-品约和汉军法和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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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公叫品约,汉军法,秦简的小说是《秦汉军法研究》,这本小说的作者是张寒倾心创作的一本史学研究、赚钱、阳光类小说,内容主要讲述:❶陈松倡:《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86页;胡平生:《论简帛辨伪与流失简...

秦汉军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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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法研究》在线阅读

《秦汉军法研究》章节

❶陈松:《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86页;胡平生:《论简帛辨伪与流失简牍抢救》,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02-103页。

❷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页;曹旅宁;《岳麓秦简中的〈戍律〉及〈捕盗贼令〉条文》,载简帛网2010年2月12,http;//[domain]。

❸《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7、62页。

《秦律杂抄》32~33简为对虚作假者和不该役却让其承担兵役者的惩罚规定,与《秦律杂抄》39简类似,律文结构为行为+罚则,内容是对破淮付役者的惩处,立法目的均是保障国家正常的兵役制度;《二年律令•傅律》356简为役年龄规定,与岳麓书院藏秦简内容类似,只是在最高年龄限制上表现出秦汉有差异;《二年律令•兴律》398简是规定对戍卒擅离职守的惩罚,《秦律杂抄》40~42简为役戍边者履职规定,均是对戍边者职责的规定。对戍卒在警戒戍守工作中“不任候望”“私离署”的惩处记载在居延汉简和额济纳汉简中比较常见,这些严重渎职行为最重可被判处极刑。综上,“戍卒令”、《秦律杂抄》的“戍律”、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戍律”和《秦律杂抄》的“傅律"、《二年律令》的《傅律》《兴律》均有可连接的点,姑在此作一大胆假设,目汉代不见“戍卒令”或“戍律”篇名,是否至汉文帝“除戍卒令”或汉修秦法之与之相关的内容已并人傅律与兴律,或其他律令篇章之中?当然此率意妄断尚待验证。

(三)《津关令》与《宫卫令》

《二年律令•津关令》是有关津关通行的规定,包括止越塞阑关,须以符传出入,携违物品出关,吏卒越塞追捕盗贼等内容。❶陈伟先生将《津关令》中的488~491、494~495、496~497和523~524简四条简文辑为“越塞阑关令”,并指出《津关令》不是单一的令,包相对独立的阑关令、越塞令、令阑令,这些令可以单独使用。❷曹旅宁先生认为,从《津关令》的内容来看,大都应只是对相应律文的补充实施办法,且将令文分成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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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❷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越塞阑关”诸令考释》,载卜宪群、杨振主编:《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154页。

分别找寻了令与律的对应关系,❶这是认识律令关系的一个线索。除张家山汉简外,高恒先生辑录敦煌汉简和居延汉简中简文三条,命名为“关津令”,所涉主要内容包括出入关津申报制度、粮食出入特别规定和“传致籍”制度。❷李明晓、赵久湘先生亦辑敦煌汉简中三条有关“符”的管理规定的简文,命名为“关津令”。❸这些是目学界对《津关令》及相关令文的整理认识。

边津关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虽不必然直接涉及战事,但与防御息息相关。其中针对守关吏卒渎职与失职的法律规定,规范主是军人、调整对象是军人戍守边关的行为、立法目的是保障国防安全,这部分内容更接近军法,可视为军令的一个部分。对于普通百姓出入关而言,他们所要遵守法律的原因在于国家的行政管理要,他们不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碍国防,以犯法更多是为了一己私利,国家也不会用国防安全这个层面的认识苛普通百姓。而对于驻守部队来说,他们对自己职责的内容和重要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无论是知情不报还是纵容违法行为,就不当用对普通百姓的标准去要他们,而应适用军法,以《二年律令•津关令》488~490、496、510~511简为例:

越塞阑关,……吏卒主者弗得,赎耐;488……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擅为传出入津关,以□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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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曹旅宁:《〈津关令》考述》,载《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63-265页。

❷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191页。

❸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8-379页。

传令阑令论,……490

……𧧻(诈)袭人符传出入塞之津关,未出入而得,皆赎城旦舂;将吏智(知)共请(情),与同罪。496❶

诈伪出马,……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知),弗告劾,510与同罪;弗智(知),皆赎耐。511❷

488~490简规定,如果有人越塞阑关,戍守官兵弗得或假予其符传助其出关均要获罪;496简规定如果有人诈袭人符传出入边塞津关,即使被发现而没有出关,将吏知情也要与其同罪;510~511简规定马违法出入津关,当值吏卒分知和不知两种情况区别处罚。对军人来说,只要驻守津关未尽职责,给国防安全带来直接威胁或是间接隐患,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严惩不贷。

综上,传世文献中未见“津关令”之名称,张家山汉简中的《津关令》的令名非整理小组添加,而是写在单独一枚竹简上,令文与边津关管理相关,更像是经过整理并和归类的令文集,所辑录的令文恐不止一篇,其中规范戍守津关军人职责的令文是重要的军法内容。

可类比于《津关令》的还有《宫卫令》。宫殿为皇权所系、政命所出之地,是封建王朝的心脏,任何人出均有严格限制。军队把守宫门、殿门,拱卫皇朝安全,承担微巡宿卫之责,“昼则巡行非常,夜则警备不虞”❸,戍守官兵的任何疏失均要获罪。《宫卫令》见于《汉书•张释之传》引如淳注:“《宫卫令》:诸出入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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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伟先生对这条令文行了详的释读,可参见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越塞阑关”诸令考释》,载卜宪群、杨振主编:《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

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3、84、86页。

❸《史记•秦始皇本纪》,第194页。

门、公车司马门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 ❶这条令的规范对象虽然为所有有权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之人,而不是守卫者,但守卫者如若未尽依令检查监督阻却之责,即为犯罪,视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定罪名为“失阑”,如王嘉掌守殿门,“止不当入者而失阑入之,坐户殿门失阑免”;或为“不卫宫”,如“延熹二年,大将军梁冀诛,广与司徒韩演、司空孙朗坐不卫宫,皆减一等,夺爵,免为庶人”。❷王嘉因过失致使不当人殿门的人入之,定罪名为失阑,免于刑罚制裁;胡广与司徒韩演、司空孙朗为故意所致不卫宫,罪名区别于失阅,减罪一等执行刑罚,并且夺爵免为庶人。可见《宫卫令》虽是规范宫殿出入制度的专门法规,但其中规定戍守官兵职责的内容属于军令。胡家草场汉简有《卫官令》❸,内容与《宫卫令》相似,对官吏出入宫殿门、宫门守卫人员管理行规范,违反规定均“罚金四两”,可见张朝阳认为该篇应为《卫宫令》❹是有一定理的,其中规定执守官兵职责的内容同样应该属于军令。沈家本先生指出《宫卫令》当是《越宫律》之令文, ❺是疽剃施行《越宫律》的则规定。简牍未见《宫卫令》或《越宫律》的相关内容,疑简牍所出几乎为地方行政所在,抄写者按需抄录律令,宫殿门管理的法规并不是地方适用之律令,故没有录入。至唐律,守卫不觉、宿卫上番不到等约束值守宫殿门官兵的规定均在《卫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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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汉书•张释之传》,第1768页。

❷《汉书•王嘉传》,第2590页;《汉书•胡广传》,第1018-1019页。

❸《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7页,令文内容详见本书第一章。

❹张朝阳:《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简牍之“〈衛官令〉”营为《衛宫令〉》,载简帛网2020年5月30,http://[domain]/? hanjian/8265,html。

❺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84页。

(四)其他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一条“尉郡卒令”(“□军□为令,奏。制曰:可。布以为恒令。•尉郡卒令乙”), ❶规定了“将军令”的制定程序。陈松先生分析“尉郡卒令”是“尉卒令”和“郡卒令”的称,整理者在编辑的过程中将它们并在了一起,可能是关于郡一级官署中的卒所应遵守的令文。❷由此看“尉郡卒令乙”是“尉郡卒令”的一部分,不全是军法的内容。“将军令”如果是军事立法,是我们研究军令制定的珍贵资料。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还出现了“挟兵令”,据虎地秦简可知秦代兵器皆属公有,战时从军者需通过借用的方式获取使用权,战事结束归还,❸据此“挟兵令”疑为军令篇目,❹待更多令文刊发之,方可确证其质。

另外还有几条单独的令文。一是里耶秦简J1(16)5和J116)6简的正面都有同样的一条令文:

令曰:“传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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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226页。

❷陈松:《岳荒秦简中的几个令名小识》,载《文物》2016年第12期,第63-64页。

❸陈松:《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87页。

❹针对“挟兵令”,曹旅宁先生提出了不同观点:他据2016年11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出土文献与法律史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岳麓秦简中所见秦令令名订补》一文中公布的两条与秦《挟兵令》相关的令文:“0347:新黔首公乘以上抉剑毋过各三剑,公大夫、官大夫得带剑者,挟剑毋过各二剑,大夫以下”“0676;得带剑者毋过各一剑,皆毋得挟它兵,过令,以新黔首抉兵令议之。十一”,认为陈松先生所举“只是与秦《抉兵令》相关联的令文,以‘新黔首抉兵令’收尾,也说明其不属于《挟兵令》,而是对新黔首违反按爵位带剑数量规定适用法律的解释”。曹旅宁:《岳麓秦简所见《抉兵令〉考》,载简帛网2018年4月9,http://[domain]/? qinjian/7780.html。因目所见“抉兵令”不全,本书暂采陈先生观点。

此令是洞郡军械装备外运,洞郡守礼告下级在使用调运输人员时须遵循的规定。王焕林先生命之为“传委输令”,❶蔡万和陈朝云先生因该令是规定军兴之时“传委输”中的得役征发的令故称之为“兴徭”令,并指出该令与《秦律十八种》之《徭律》和《效律》相关规定统一。❷该条令文涉及徭役征发,确与《徭律》相关,但单从令文内容来看,主要规定与军资运相关的人员调事项,属于军兴范畴,岳麓书院藏秦简得见《兴律》,该条也存在属于与《兴律》相关的令的可能。仅凭现有材料去准确断定一条孤立令文的篇章归属,确实颇有难度,还有待更多资料充实方可定论。

二是《奏谳书》157~158简记录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220年)的秦令:

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信乏不斗论;律:儋乏不斗,斩。❸

该案记录被秦政府征发往镇苍梧郡利乡叛的新归附秦国的民众,由于军官义的指挥失误导致情危急,迫使百姓逃走,对“去北”者比照军律“儋乏不斗”的规定论处。“儋乏不斗”是指战争中将士临敌畏懦、退的行为,将士不英勇杀敌会直接导致战争失败,因此将士触犯此条法规将被科以极刑。“儋乏不斗”的惩治对象是作战中的吏卒,此处普通百姓获罪适用此条规定主要缘于他们已被秦政府征发投入战斗之中,被视为与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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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12、174页。

❷蔡万、陈朝云:《里耶秦简秦令三则探析》,载《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88-89页。

❸《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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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法研究

秦汉军法研究

作者:张寒
类型:无限流
完结:
时间:2025-04-1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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